更新时间:2022.07.06
劳动合同到期,有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根据法律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到期后依法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如果是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支付劳动者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公司决定不续签的,需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决定不续签或者在公司提高或维持劳动条件的情况下拒绝续签的,没有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主动提出不续签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主动提出不续签合同的,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以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比如降职降薪)续签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单位
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因此,劳动合同期满原则上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未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二倍补偿。即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每满一年的,可由单位支付二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可由单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经济补偿金一般是劳动者在单位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也就是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的工资。
经济补偿金适用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再与职工续签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是,劳动者在公司工作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赔偿半个月的工资。如果公司是违法解除合同的,则需要给予双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