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监护人的撤销是指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忽视监护职责,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是第三级案由,属于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是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自愿监护人是指不负有法定监护义务的人自愿担任监护人,且经主管部门同意的人。公职监护人是指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53条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第17条则规定了另
《》第53条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第17条则规定了另
根据叙述的,应该涉嫌家庭暴力。根据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置有以下规定,其中第二十一条对于撤销监护人的程序予以明确规定: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
作为监护人,其职责包含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 1、人身监护: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主要是以教育、培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来说,一般是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使其恢复健康为目的。 2、财产监护:未成年人的财产监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一般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
第一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一般指其父母。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