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6
1、终结裁定。有上述后三种事由即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者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的,管理人有义务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如果管理
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有多方面的意义,重要的是必须保证程序终结的公正性、透明度与可救济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
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引起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的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构造的不同,各国破产立法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破产程序的终结事由有: (1)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 (3)债务人有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5)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 (6)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的方式为:在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后,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申请人在其个人债权及他人债权均得到全额清偿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终结清算程序,人民法院可以裁定
一、侦查终结的程序如下: 1、制作结案报告。 2、侦查终结案件的审批。 3、整理和移送案卷。 4、移送起诉。 二、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一系列的侦查活动以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足以做出犯罪嫌
终结执行程序后,如有法定原因可以再次恢复或申请。因为终止执行并不代表执行完毕,下列情形下可以恢复执行:1、因受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可申请恢复执行;2、终结执行后,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全部不履行生效文书义务的,可以恢复执行;3、重新发现又可执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在人民法院已经穷尽法律规定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则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来结案。
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四)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因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然后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但是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公司可以继续存续。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可以在清算组清算完成之后,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然后终止清算程序。
破产程序在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等情况下,破产程序终结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