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规定,医疗纠纷的案由有两种,一种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种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对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而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实行部分要素举证责任
处理医疗纠纷的基本原则有: 1、坚持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的原则; 2、坚持医患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 3、坚持过错原则; 4、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
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采取过错推定责任,但允许医疗机构通过举证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从而免责。 这一举证责任规定并非将按照一般分配原则分配给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全部加以倒置,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实的证明责任予以倒置,关于损害事实的证明就没有倒置
无过错原则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的责任。公民、法人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责任。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违约责任中,违约责任发生后,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无需证
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为: 1、坚持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置的原则,医疗纠纷不同于医疗事故,不以鉴定为前提。 2、医患双方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中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坚持过错原则,双方当事人依照其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处理医疗纠纷的基本原则是:在处理医疗事故的时候,不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而且理应同时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坚持上述原则才有利于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医疗纠纷过错责任责任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两个方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医疗纠纷有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置的原则; 二、坚持医患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 三、坚持过错原则。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
处理医疗纠纷的一般原则 1、坚持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置的原则最高法院规定,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不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并不仅只是个程序上对当事人的安慰,而是对过去这一作法的否定。 2、坚持医患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 3、坚持过错原则
非医疗损失纠纷的概念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未存在过失,由于医疗上的原因或医疗以外的其他原因; 而导致病员遭受不良后果的医疗纠纷。产生往往是由于医疗技术的局限性、治疗手段的限定性而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