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2
[司法解释]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
认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后会被这样判刑:行为人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一般会对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判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要件分别有:主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主观上是故意;客体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客观上表现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
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知,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的表现形式包括:设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等。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该内幕信息的人员,在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在公开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前,有下列三种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则构成内幕交易、泄露信息罪。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买入或
盗窃商业信息罪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盗窃商业信息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