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7
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是:1.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例如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等;3.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等行业。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有三类,第一类是行政机关;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三类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因此,除此之外的其他信息公开主体都是没有信息公开的权利的。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一般会包括:政府责任原则、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有: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一般包括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对公共信息,原则上都应主动公开,但是对于有关国家秘密的信息,以及可能危害公共利益的信息,可以不公开。对个体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后,依申请公开的,以及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必要进行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体是: 1.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