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裁定送达后的15日之内。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对执行异议的提出有时效的限制: 1、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2、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执行异议复议期限规定为: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15日;办理完毕的期限:1个月。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是15日;办理完毕的期限是1个月。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要在接受后15日内给出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上一级法院在10日内给予答复。
提起执行异议的时限的规定:如果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自裁定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受理该诉讼的管辖法院是执行法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的提出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一般为裁定送达后的15日之内。执行异议的提出有时效的限制: 1、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2、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完毕前提出。 执行异议的期限
执行异议的复议期限由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是根据案件情况告知相关权利人。如被限制出境的复议期限为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对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不服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限为受到裁定书十日内。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