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30
公司主体变更,如果是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分立、合并等情况,原劳动合同均继续有效,不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
需要看具体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继续履行第一个劳动合同。这是因为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构成建立新的合同,所以针对第一个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如
1.如新分公司的法人與原公司一致,則不需要重簽勞動合同,如發薪地點變更,五險一金繳納的基數也不一樣,要跟員工解釋清楚; 2.如法人有變更,則需要重簽,重簽勞動合同的開始日期為入新公司的日期,截止日期為
用人单位更名,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在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拒签。如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起草新的劳动合同,或者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变更其中的具体条款。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是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进行变更;而且对于变更的内容和变更的条款必须经用人单位
企业法人变更劳动合同不需要重签。职工与公司的人事关系是与公司直接关联的,这是记录在工商系统里的;公司法人变更只是公司的组织架构变动;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
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有: 1、签订劳动合同所依照的法律已修改,导致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全面履行,需作修改的; 2、用人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转产,因生产方向的变化,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一些条款与发展变化的情况不相适应时,需作出相应修改的;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