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8
根据我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股东以股权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用于出资的股权是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 (2)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3)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
股权出资的法定条件是用于出资的股权必须是出资人合法持有的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用于出资的股权没有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出资人以股权出资必须已经履行了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用于出资的股权已经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该管理办法是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相关规定制定而成。该管理办法规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统计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外债统计范围和统计方法。外债统计方法包括债务人登记和抽样调查等。
对于上市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这部分股权出质登记相应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对于非上市公司股份,一些公司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相应地,以这些公司股份出质
在我国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后不能用来出资的。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的,出资的股权应当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公司股权质押后不得转让。
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而制定的。
是需要提前有特殊约定的。股东可在章程中对股权比例另行约定,那么就不是一定要与出资比例保持一致。而且股东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未出资实际上是虚假出资,即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代价而取得股份。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除非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瞒未出资的事实真相,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应认定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出资的公司
股权出资,是股东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用其持有的在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价出资,设立新公司的行为。 新公司设立后,股东将其在其他公司的股东权益转让给新公司,使其成为新设公司财产的一部分。
股权出资是属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将自己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价出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出资应当变更所有权,进行公司登记。若持有的股权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则应当经过其他过半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