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8
逮捕后延长羁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所适用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两个月,确有特殊情形的,该期限最高可以延长至四个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可以延长羁押期限的情形一般有: 1、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2、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立案审查一般指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原则上一般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对于重大疑难的复杂刑事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侦查羁押期限延长的情形: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3、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时间最长为一年半左右。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一个月内查出犯罪证据的,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没有查出犯罪证据的予以释放。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不超过七天。(共一个月零七天)。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延长的情形: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有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等。
侦查羁押期限延长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3、下列案件
羁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限为37日,逮捕的最长期限为7个月,到了期限后,没有释放也没有变更强制措施,就叫超期羁押。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措施期限(最长羁押期37天):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
羁押的最长期限为一年半左右。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
最长为8个月零7天。 1、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侦查阶段最长羁押期限为:逮捕之前的最长羁押期限37天+逮捕以后的最长羁押期限7个月,最长为8个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一般刑事案件羁押时间最长是37天,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