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22
外商独资企业属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包括: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执行股东会
董事会委托出席不算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如届时未出席崇不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
董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两次,公司章程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是董事会决策的一种。其表面意思就是董事会审查商议拟进行的事项,审议肯定是有东西的,比如审议关于聘请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事项。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的工作,并对其工作向股东会负责
董事,董事长,执行董事的区别如下: 1、执行董事,他本身作为一个董事参与企业的经营。 2、董事长是公司或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公司利益的最高代表,领导股东会。 3、董事由股东(大)会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
发生一般的安全事故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罪名。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有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上市公司董事会具有的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按照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不过,公司的章程可以另行约定对于特殊事项董事会决议的通过条件,但是不得低于公司法的规定半数通过。根据《公司法
董事会的职责:召集、执行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制订公司增减资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
设立子公司是否需要董事会审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的,则需要经过董事会审议;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的,则一般由股东会表决通过,不需要经过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僵局的法律风险有,不能行使董事会职权的风险,例如股东会的决议不能得到良好的执行、公司的重大方案不能实施的风险;公司经营管理困难的风险;股东的权益可能受损的风险;以及损害公司的利益、致使公司被解散的风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