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8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病假工资。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
对于社保中的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2%,个人不缴费。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标准: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他。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具有有关病假工资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凡确诊为职业病的在职职工,在治疗、疗养期间,其工资、奖金、各项津贴、福利、保健食品等待遇,按本企业在岗同类人员待遇执行。 2.职工因职业病,职业危害因素需要住院观察治疗的,其所需医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差旅费等,按因工待遇处理。
工伤保险待遇出现以下情形会被停止: 1、失去享受待遇的条件,在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如果工伤职工康复或死亡,失踪改为享受工伤死亡待遇或根据残疾等级享受工伤残疾待遇,将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2、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是确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对象是特定人群——工伤职工,旨在保障工伤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了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工伤保险需要的材料包括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全体职工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齐全后,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纳工资申报登记簿,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缴费后,如有人
工伤保险待遇人员生存认证的意思是县社保局指导各乡人社中心、机关事业单位开展生存认证。各乡人社中心对本乡的生存认证工作负总责,负责宣传部署各村委会、社区做好属地范围内待遇领取人员的生存认证工作,并做好指纹的采集和信息系统内生存认证确认。
职业病劳动者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医疗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康复费; 4、残疾用具费; 5、停工留薪期待遇; 6、生活护理补助费; 7、一次性伤残补助; 8、残疾津贴; 9、死亡补助金; 10、丧葬补助金; 11、供养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