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5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力是经营控制权、利益分成权、平等执行权、知情权、异议权。其中,知情权即普通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由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都是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合伙人的知情权,是对他们利益的保障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的,先由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合伙协议的约定赔偿合伙企业的损失。但因一般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合伙人不负赔偿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
(1)成立基础不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合意。 (2)法律地位不同。 (3)法律性质不同。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
明确可诉的纠纷类型在合伙企业法中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是合伙除名纠纷。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二是有限合伙人的维权之诉。即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六个条件。第一,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若出资人只有1人,则是独资企业而非合伙,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需要能承担无限责任。第二,有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伙协议经全体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权采取适当方式承包给企业经营者自主经营,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承包上交利润等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的协议。按事实上情况,对于合同纷争,当事人能够商量解决,商量不能解决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诉讼,通过人民法院解决纷争。
合伙企业,指的是由各个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并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以及共同承担风险,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同时也指的是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