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规定如下: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得分割,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生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
首先,在共同财产分割时我们首先应遵循协议优先原则。夫妻在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若存在真实有效的财产处理协议,以协议优先原则来对财产进行划分。 其次,只有在无协议或者协议无效时,才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照顾”原则进行判决。
夫妻财产一方处分后果有:夫妻一方在没有经过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未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割,没有约定的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属于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等。前述法律规定,一方在婚前取得的工资、收益等财产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但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有:自愿协商优先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合法原则、合理原则、诚信原则、照顾子女原则、照顾无过错方与女方原则、有利于生活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该解释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
离婚财产划分比例的法律依据: (1)男女平等。夫妻双方对其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平等分割的权利。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3)照顾无过错方。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法律对财产共有的规定如下: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分居后需要按照下列标准来分割财产: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执行;若双方没有约定的,则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共同财产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公平原则等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