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除斥期间经过后,相应的权力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期限的,该期限届满后解除权消灭;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则解除权人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内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在可撤销合同的排除期间内,自成立之日起超过一年的可撤销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事行为变更的排除期间,自民事行为成立之日起一年。民法通则规定的撤销权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依法撤销民事行为的权利。民法通则规
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是指解除合同的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合同解除权,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解除权的消灭。 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除斥期有以下特点: 1、除斥期一般为不变期,不因任何原因中止、中断或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实体民事权利为适用依据
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是指解除权存在的时效,一般是一年。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解除合同期限的,可以催告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当事人超过一年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
排斥期间的特点是: 1、是权利人依法可行使权利的期限,其本质是权利的存续期; 2、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时期,一般不存在中断、暂停或延长的问题; 3、其适用直接依靠法院职权,不取决于当事人的诉讼主张; 4、原则上,期限自权利确立之日起计算; 5、
排斥期是指法律规定某一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的,导致该民事权利在法定期限届满权利。具有以下特点: 1、排斥期一般为不变期,不因任何原因中止、中断或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