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可分为以下几种:区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以及移交管辖。对于其中区域管辖,一般可分为特殊区域管辖以及普通区域管辖、专属管辖、签连管辖和协议管辖。对于签连管辖通常就是指特殊地域的管辖,是在纠纷中对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和案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一般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管辖;涉及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等发生纠纷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基层法院管辖、中级法院管辖、高级法院管辖、最高法院管辖。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
涉外民事诉讼集中管辖的法定类型有: 1、一般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2、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涉及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 3、专属管辖,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等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
一、职能管辖 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3、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审判管辖 1、级别
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职能管辖、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管辖大部分公诉案件,检察院管辖由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法院管辖由法院管辖的案件,还有一些案件是由专门法院管辖的。
刑事诉讼管辖种类包括: 1、职能管辖。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3)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专门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使用一般地域管辖,诉讼因素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等事项引起纠纷的诉讼统称为涉外民事诉讼。此类案件的管辖规定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有特别法则按特别法处理。
我国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职能管辖、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管辖大部分公诉案件,检察院管辖由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法院管辖由法院管辖的案件,还有一些案件是由专门法院管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