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确需使用土地进行旧城改造等公共利益需要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
以下情形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经批准的; 3、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包括: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核准报废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的;因司法部门没收所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是: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核准报废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的;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
下列情况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共利益确需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核准报废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的;因司法部门没收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
关于国有土地的规定是最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或者出现其他法定情形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
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被收回的条件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可以收回;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可以收回;经核准报废的,可以收回。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需经过以下程序: 1、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意见组织听证; 2、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拟定“一书四方案”上报审批; 3、征地补偿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 4、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进行公告; 5、落实征地补偿与安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具体如下: 1、拟定收回方案。市县级国土部门根据市县级政府机关的批准对用地文件进行修改,拟定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居民或企业的搬迁申请或制作本国土部门决定收回国有土地的处理意见,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案,并且将拟定收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的情形是: 1、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的; 2、土地依法被收回的;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达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 4、国家组织移民的不再使用土地的; 5、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 6、土地使用权届满后未成功办理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者在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