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5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有: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
1.列举式,是指由成文法和判例法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和不能提起诉讼的范围;2.概括式,是由成文法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一个基本的抽象标准;3.结合式,是在行政诉讼法中同时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来划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如下: 1.列举式,是指由成文法和判例法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和不能提起诉讼的范围。 2.概括式,是由成文法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一个基本的抽象标准。 3.结合式,是在一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同时采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内容有:对行政拘留、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等。
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有列举式、概括式以及结合式。结合式是在一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同时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来划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列举式是指由成文法和判例法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和不能提起诉讼的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我国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为: 1、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4、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5、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6、请求解决
行政诉讼不受理的范围如下: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以下这些: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对行政许可的决定不服以及行政机关对于法定义务不履行,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不服,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情况等。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行政机关符合法定条件
1、国家行为不可诉; 2、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 3、内部行为不可诉; 4、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不可诉; 5、刑事侦查行为不可诉; 6、行政调解行为不可诉; 7、行政指导行为不可诉; 8、重复处理行为不可诉; 9、阶段性行政行为不可诉; 10、部
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决定了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了受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了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并非所有行政纠纷,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