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6
股东出资行为是一种以协议或公司章程为纽带的契约行为。出资瑕疵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是一种以建立公司或增加公司资本,实现共同的经济利益为基础的契约关系。股东出资行为的契约性表现为设立人股东之间订立的协议或公司章程。当股东违反他们订立的协议或章程时
出资瑕疵的股东可以转让股权,出资瑕疵不会使得股东丧失股东权利,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同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瑕疵股东股权转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出资瑕疵的股东可以转让股权。出资瑕疵的股东也具有股东资格,凡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都可行使转让股权的权利。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隐名股东的出资瑕疵有以下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者没有交付实物。 2、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 3、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4、作为出资的实
出资瑕疵时股东资格的认定如下: 1、未足额出资,股东首次出资不足20%,或者两年内未缴纳剩余80%,构成股东出资不足; 2、出资评估价值不实,当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评估价值高于自身价值; 3、虚假出资,公司
一是出资时间上的瑕疵,即期限届满仍未能缴纳全部出资额; 另一类是出资财产上的瑕疵,例如以不动产、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但该权利存有瑕疵,或是未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等。
瑕疵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有:一是有出资瑕疵的股东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承担的民事责任,属违约责任;二是有出资瑕疵的股东与其他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即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对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时,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不适当出资。是指股东未按照协议约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或者股东出资的时间、出资的方式或出资的手续不符合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事项规定的行为。 2、虚假出资。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上并未出资的行为。
有关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一般认为有三: 一是责令依法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限期补正; 二是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合理限制股权; 三是依据股东会决议除名该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的股东资格并要求赔偿损失。
按照司法实践,股东虚假出资不会影响其股东资格。股东只要在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中载明,并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就取得了股东资格,且这种取得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
瑕疵股东依然可以转让股权。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出资存在瑕疵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表现为不履行与不适当履行两种形式,其中股东出资瑕疵属于不适当履行。
受让股权股东对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为:与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补充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