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9
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原则: 1、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监理中必须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组织各方协同配合,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2、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全部工作的负责人; 3、权责一致的原则监理工程
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等。此外,建设单位可以向参与建设的勘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
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纸;已在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办理相
我国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规程是指: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工程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应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竣工验收后依法移交城建档案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但如果工程还未施工的,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因素有: 1.人的因素,与建筑工程质量有关系的人,即决策者、管理者、操作者等; 2.材料因素,建筑工程材料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 3.机械因素,机械设备的质量及现代化水平影响着建筑工程的进度; 4.方法与环境因素,包括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发生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
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财务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等。
建筑工程交付后施工单位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人的主要责任有: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和施工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两种。因施工人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造成逾期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施工人致使建设工程中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