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9
构成我国《刑法》中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被害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客观方面则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被害人的商品声誉,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公民必须明确名誉权利的权利内容:①公民有维护自己名誉尊严的权利。名誉既然是社会对于一个公民的各方面的综合评价,这种综合评价是公民长期以来生活作风、品德、才能和素养的客观反映,因此对于该具有客观性的评价,公民有保持这种评价的完整性、客观性
死者没有名誉权,但是不能侵害死者的名誉。行为人侵害死者名誉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死者名誉权诉讼主体为死者近亲属。法律赋予死者近亲属诉讼权,是基于死者名誉维护权的延伸,死者近亲属行使这种权利是一种新的权利,与死者继续存在名誉权即原权利是不同的,这种权利不仅反映在程序上,也反映在实体方面,是随着行为人侵犯死者名誉权同时侵犯
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患者的名誉权应切实受到保护,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其名誉。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
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
我国的公益诉讼暂分为两种,即环境公益诉讼与消费公益诉讼。而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则以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为标志。该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肖像权名誉权侵权侵不属于刑法调整范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造成的影响,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姓名权是公民的专属权利,是指公民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还可以要求别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权利。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名誉权。
1、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2、充分、及时、有效保护原则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每个消费者的权益均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的,受其它法律保护。每个消费者都享有全面的消费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