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7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就是当债务人存在下列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行使方式: 一、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可否行使撤销权与代位权需要根据情况具体分析,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不当处分财产而有害于债权
合同撤销权的撤销事由包括: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或者第三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
撤销权是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低价处理财产,对债权人的债权有害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的设立条件可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如下: 1、客观上,债务人必须对债权人的债权实施一定的有害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的效力有:对于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而言,其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受利益,行使撤销权取得的利益复归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保障;对于债务人而言,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应该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行使: 1、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3、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 4、其他法律规定可撤销的情况。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 1、债务人对其财产或者财产权益进行了不合理的处分行为; 2、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 4、相对人主观上具有恶意。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是: 1、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2、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限,属于撤销权消灭的除斥期间。除
抵消全行使的条件: (一)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二)主动债权合法有效且届履行期; (三)主动债权与被告债权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四)被动债权属于可以抵销的范围。
债权人想要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债权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相对人的债权、从权利,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