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2
1、终止侦查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 (三)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四)法律手续完备; (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刑事案件终止侦查的情况有: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止侦查的适用条件: (1)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 (2)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 中止侦查及恢复侦查的程序是:经检察长决定,中止侦查;中止侦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
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刑事案件中的检察立案侦查,指的是在诉讼活动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另外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经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刑事案件终止侦查的情况有:1.没有犯罪事实的;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检察立案侦查:检察立案侦查即职能管辖,法律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 1、被告存在严重疾病,不能出庭的;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3、自诉人得了严重疾病,不能出庭,且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代为参与诉讼的; 4、诉讼过程中因为不能抗拒的原因,导致诉
刑事案件中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可以有两次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