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2
人民检察院批捕后一般两个月内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批捕后一般两个月内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已批捕的,是不能放人的,应当经过司法审理的程序来进行司法判决。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或者根据案情申请取保候审等进行变更强制措施。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如有重大疾病等,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检察院不批捕一般不起诉,但发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仍可以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
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是指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检察院批捕后一般不会放人,批准了就说明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采取逮捕措施的必要,这种情况下不会放人。
检察院批捕还能放人。放人可以理解为无罪释放和暂时不被羁押两种情况。 1.逮捕后经检察院审查,不符合拘捕条件,或者经侦查或审判后证明无罪,予以释放。 2.取保候审,对符合相关规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可以随传随到的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检察院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犯罪行为人被依法逮捕后,若在日后的关押期间,不符合羁押必要性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其近亲属或辩护律师可以申请解除逮捕羁押,变更其他的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不需要家属签字。因为批准逮捕是强制性的,不需要家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同意。虽然不需要家人签字,但也规定逮捕嫌疑人后24必须在一小时内通知家人。而且,公安机关在逮捕时需要出具逮捕证。安机关逮捕人时,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被
检察院批捕不需要向上级检察院请示,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的时候,是连同案卷的材料证据一并移交到同级人民检察院的,跟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就有权力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将继续刑事侦查工作,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