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没有监护的责任: 1、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监护权规定是在校期间的监护权仍然是属于其父母的,学生在校监护权不属于学校,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监护责任还是监护人的,而不是转移到了学校; 2、教育部明确了学校并不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职责,这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大学学生被同学杀害学校不一定有责任,学校责任的前提是学生的死亡与学校的疏忽、管理的失败等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就没有责任。学生的死亡不是由学校的过错造成的,而是由其他人造成的,并由负责人直接承担。学校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和直接侵权人的
学校对学生应该承担安全管理责任、教育责任等。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应承担必要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如果因学校未尽管理义务而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责任。
具体要看具体事实,关键看学校是否有过错以及是否履行了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 认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过错,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学校对学生是否具有注意义务; 2.学校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了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 3.学校能否对学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如下:学校要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安全,对未成年学生要承担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导致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伤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并不意味着学校对学生的安全问题不必承担责任。 实践中,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主要表现为: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当
学生在厕所内被同学杀害,故意杀人的判刑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小学生在学校受伤的如果学校不能证据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则应当由学校承担对孩子的赔偿责任;如果由于学校以外的第三人原因导致孩子受伤的,则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不能证据尽到管理职责的,也需要承担补偿责任。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行为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4、对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