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7
竞业限制的损失能依照单位实际付给员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来界定。具体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应遵循保证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最终实际损失进行赔付。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对离职时间没有规定。竞业限制内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生效;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得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他。
竞业限制不得超过2年。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不补偿的,劳动者没有必要履行义务,所以不能不补偿。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而劳动者离职后由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有,以下情形股东竞业限制有效:在公司章程或者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的;股东在公司就业,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协议应当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履行,履行内容为:离职职工不得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
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或在职期间,劳动者不得从事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