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0
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变通形式,不属于单独的刑罚种类,这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条件、审判程序和刑罚执行方式的不同。在适用条件方面,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指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
影响罚金执行的重要因素: 1、受罚款执行被动性的影响。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大多数被告都在服刑,没有能力支付罚款,受到罪犯经济条件的限制; 2、受执行措施有限的影响。罚款案件的执行困难也与执行措施的局限性密切相关; 3、受司法机关联动不足的影响
合同有效因素: 1、合同当事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 4、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
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区别: 1、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缓刑适用范围小于监外执行; 2、监外执行以妨碍关押执行的法律情况为条件,即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缓刑是基于不再危害社会; 3、监外执行是判决确定后
判处死刑和死刑立即执行区别具体如下: 1、上报程序要求不同。死刑立即执行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死刑当中的缓期执行则是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核准。对于罪行极其严重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执行死刑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一般在死缓届满后减为无期徒刑,除非有重大立功表现。无期徒刑想减为有其徒刑的
执行死刑前停止执行的情形都有: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错误的; 2、罪犯正在怀孕; 3、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即使其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不能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犯罪构成因素有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四个方面;是指对行为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而且是该行为成为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
1、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2、犯罪分子智力发育不全,属于有限责任能力的; 3、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引起罪犯一时激愤而杀人的。
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缓刑时所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遵守考察机关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