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27
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如下: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
税务行政诉讼有以下受案范围:对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适用税率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对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行为不服的;对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的行为不服的等。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包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以及对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等。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下: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以下: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
行政复议的范围如下: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一是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不受理以下案件: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等。
行政复议范围包括: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
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包括: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许可证或执照的变更撤销决定不服的、对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应当履行义务不履行的以及其他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是: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