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4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之规定,原行政机关及复议机关住所地法院均可受理管辖
行政强制措施是可以复议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知道该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之日起的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是要执行行政决定的。《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被行政处罚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暂缓执行。
行政诉讼期间,复议决定是应当继续执行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裁定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若存在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之规定,原行政机关及复议机关住所地法院均可受理管辖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有以下这些事项: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出申诉;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人事处理,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
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有下列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应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该期限从上述主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一)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且依法应当由本机关受理; 3、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请求和理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或者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认决定不服的等。
申请人向具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如果当事人是口头申请的,则行政复议机关要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行政相对人拒绝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构一般是不能强制执行的。如果其要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