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29
刑事逮捕的期限,法律没有规定,但是提请批捕的期限,一般是拘留后的三日内;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一至四日;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
逮捕羁押的最长时间是七个月。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批准逮捕期限是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在拘留后三日内报请人民检察院检查同意。特别情况下,审批期限可以延伸一日至四日。对从流窜作案、屡次作案、勾结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申请审批的期限可以延伸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同意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同意逮捕或
逮捕后羁押的期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1、一般情况下,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超过二个月; 2、如果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有以下: 1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也就是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之后应当立即执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所以,在批准逮捕后需要立即执行。
逮捕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法律对逮捕的规定是:对刑事案件执行逮捕,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申请执行逮捕,公安机关认为嫌疑人、被告人需要执行逮捕的,要想同级的检察院提出申请,检察院通过审查批准之后,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第二,执行逮捕,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程序的时候,要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逮捕之后要立即送到看守所进行羁押,并且需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应当进行侦察,时间一般为2个月,但是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重大疑难等情况)。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可以交公安机关补充侦察2次,每次1个月,但最多补充侦察2次。批捕的相关期限规定如下: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强制执行期限的有效期为二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