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3
国有控股公司解散的方式有: 1、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会决定公司的解散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国有控股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等。
控股股东符合条件的,可以决定解散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符合法定情形的,控股
股东矛盾的情况下,是可以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实现解散公司目的的。若符合法定情形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我国法律目前没有单独的针对国有企业结算清算期限的规定。 国有企业的解散清算应当适用《公司法》与《企业破产法》。但两部法律对于破产清算的具体期限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只是对于申请破产、清算的一些程序需要的
不可以。绝对控股股东所作决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在绝对控股的模式下,绝对控股股东利用控股优势未经合法召开股东(大)会径直作出决议,侵害中小股东的表决权等股东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
不可以。绝对控股股东所作决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在绝对控股的模式下,绝对控股股东利用控股优势未经合法召开股东(大)会径直作出决议,侵害中小股东的表决权等股东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
国有控股公司是国家授权对一部分国有资产具体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举管理者等出资者权利的特殊企业法人。国有控股公司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纯粹型控股公司,它不直接从事股权,而对其他公司或企业实行控制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是指政府或国有企业单位拥有50%以上股本,以及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资产财务状况,并以此获取资本收益的权利或依其持有的股份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解散程序为: 1、由公司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可以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应当在15天内成立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清算组。 2、政府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受理,其中,公用企业和国计民
提起公司解散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应当持有股东10%以上表决权,通常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权就代表拥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 2、公司经营管理已经发生严重困难,例如连年亏损,继续经营将导致股东利益损失不断扩大。 3、原告已经穷尽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