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3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有: 1、合同有成立效力。 2、合同效果效力待定。 3、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 4、效力待定并非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也并非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的。 5、实质是无效合同。 效
效力待定合同是已经成立了的,只是合同法律效力还处于待定状态。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合同先成立,才谈得上效力问题。一般而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不一定是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
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按以下方式解除: 1、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协议解除; 2、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的情况出现时,依约解除; 3、法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出现时,依法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合同的解除是合同生效后,当具备一定解除的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或双方协商,使合同效力消除,终止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行为。
效力待定合同是不能直接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在尚未被依法拒绝追认或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追认行为等情形下,合同才无效。若合同被依法追认的,应当视原合同效力继续生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不被追认的话一般是无效的。不具备处分权的第三人未经当事人的授权用其名义签订合同,且未被追认的,合同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使用其名义的第三人承担。
效力待定合同不一定是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1、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合同效力待定并不当然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设立这一不确定状态,目的是使当事人有机会补正能够补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尽快生效,以实践合同法尽量成就交易、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要履行的,但法定期限内相对人未追认或拒绝追认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若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追认或拒绝追认的,归于无效,若予以追认的,则合同继续生效,当事人需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不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的行为(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产生、变更、终止)的权利。形成权是形成法律关系的权利。行使形成权,要通知相对人,但并不借助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不同意,不影响形成权行使所发生的效力。
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最终被相对人追认了,则合同有效;如果没有被追认的,则合同无效。这个相对人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被代理人;以及无权处分行为中的享有处分权的人。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