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船舶优先权不是债权,它有着与债权根本不同的特征。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不需要请求债务人,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得到债务人的协助。同时它还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对抗船舶受让人等社会第三人,这些都是只有物权才具备的特征。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的执行:在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以催促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根据法律规定,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受让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提出。
船舶优先权属于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债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相关义务或者不能履行债务时,以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为标的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海难救助的救助款
船舶优先权法律特点是: 1、法定性,船舶优先权是依法律明文规定产生; 2、追及性,船舶优先权依附于物并不因所有权转移而转移; 3、非公示性,船舶优先权不需以登记、占有或其他方式公示; 4、优先受偿性。
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赋予海事债权人的特权,优先权的标的是船舶。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范围包括有: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的工资以及其他劳动报酬;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期限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其权利人应当在优先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其优先权消灭,而且这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中断。
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有:船长、船员以及船上其他在编工人人员按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与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以及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以及其他港口规费
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 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当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船舶优先权的法定受偿范围包括有: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时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权利人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的,其优先权消灭,并且这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中断。
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和联系: 1、担保的债权不同; 2、效力的产生不同; 3、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 4、权利的实现顺序不同,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先于留置权。 两者联系的联系是:均具有船舶物权,且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标的相同且从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