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船舶优先权不是债权,它有着与债权根本不同的特征。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不需要请求债务人,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得到债务人的协助。同时它还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对抗船舶受让人等社会第三人,这些都是只有物权才具备的特征。
船舶优先权不是物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非特定的,船舶优先权是依法设定的。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船舶优先权不具备此项权能。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船舶优先权的客体并非仅仅指物,一并包括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船舶优先权不是物权。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转让时,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需要的程序是:向船舶交付地或受让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船舶转让合同、船舶技术资料等文件,申请书应当载明船舶名称、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事实和理由。
海事请求人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然后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外,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的转让而消灭,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包括: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船舶灭失等。我国《海商法》规定,上述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的一年期限是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范围是: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
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当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船舶优先权应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此外,权利人应当优先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一年期限不得终止或中断,权利人逾期不行使的,其优先权消灭。
船舶优先权不是物权。根据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按照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是债权。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按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点如下: 1、法定性:船舶优先权是依法律明文规定而产生的,即它不是由当事人自行在合同中约定产生,而是由法律明确规定所赋予的权利。 2、追及性:追及性是指一旦产生船舶优先权,优先权就依附于物并且不因所有权转移等情况的变化而改
船舶优先权按以下顺序清偿: 1、船长、船员和船上其他在编工人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或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 4、海难的救助款项; 5、船舶营运中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