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8
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连续盈利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决议提出反对票的,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公司与股东可以在上述决议后的六十日内达成回购协议;如果达不成的,股东可以在决议后的九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在我国异议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属于法定权利,程序包括: 1、股东会就规定事项作出决议; 2、股东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 3、股东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4、不能达成一致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异议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程序如下: 1、股东对异议决议明确提出反对意见; 2、在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司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制度,实质是立法赋予中小股东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的权利救济制度。我国公司法第74条有关异议股东行使回购权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的十分清晰,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较多,使得具体权利行使时存在诸多障碍。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权行使包括协议回购和诉讼回购。 1、协议回购,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六十天内异议股东同公司协议回购股权,协商成功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由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协议回购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对持有股权的数
有限责任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第 (1)种情形该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且该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 第 (2)种情形公司合并、分立、转
异议回购请求权的条件有: 1、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向股东分配的; 2、公司有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行为的; 3、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决议公司继续存续的。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
公司法对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的规定是: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重要事项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异议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程序如下: 1、股东对异议决议明确提出反对意见; 2、在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司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