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0
开福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开发公司在出售房屋时与买受人签订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本小区以下未列入分面积的部位和设施设备其产权和经营权归出卖人所有。 2、室外地面停车位;”故案涉车位属开发公司所有。考虑临时停车情况及保管服务费的收费标
建筑区划内列入公摊的车位、车库归业主所有;车位、车库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产权的,归开发商所有;部分车位、车库属于国家强制配套的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
小区地下停车位的归属情况如下: 1、业主分摊建设费用。如果购房时地下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这类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 2、开发商独立建设。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
目前,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小区地下车位归谁所有。在实践中,如果地下车位的面积已经算入了公摊面积,则归业主所有。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
地下车库有车位的话是允许进出的,如果不是把车子停到下面,物业出于对人身安全考虑有权拒绝进入的,而且地下停车位一般都是有产权的,不属于小区的公共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
1、小区地下产权车位,系在小区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 2、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1、小区地下产权车位,系在小区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 2、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人防工程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房地产开发商享有收益权。地下人防工程可以军民两用,在和平时期人防工程可以为经济建设与人民生活服务,战争状态统一由国家使用,同时规定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此时如该地下车库为人贩工程改造的车库,在和平时期
小区地下车库的归属: 1、如果开发商在建设地下车库的时候,成本和面积均没有分摊到建设成本中,则其产权是完全归属开发商的。反之,则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 2、若是设计一定面积的地下空间用做人防工程,所有小区都有,开发商经常拿地下车库充当人防,这
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即全体区分所有人的代表机构)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
小区地下车库产权归属是: 1.地下车库建筑面积列入公摊的产权归全体业主; 2.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位产权的产权归开发商; 3.地下车库属于国家强制配套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国家。
小区人防工程车库所有权归该小区全体业主所有。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