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6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性质是请求权。撤销权是债权人依法行使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损害其到期债权实现的行为的权利。但是撤销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为限。
一、请求权说。撤销权的实质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有利益的第三人请求其所得利益的权利,依此说请求撤销之诉为给付之诉; 二、形成权说。撤销权是依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溯及地消灭。依此说,请求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 三、责
债权人所具有的撤销权,其性质是请求权。撤销权是债权人依法行使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损害其到期债权实现的行为的权利。但是撤销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为限的。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为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并不是临时的会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债权人的撤销权性质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责任说、折衷说等。撤销权的实质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有利益的第三人请求其所得利益的权利,依此说请求撤销之诉为给付之诉。
债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 主要特征: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
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适用代位权。
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附属于债权上的一种权利。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有: 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且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害及债权,可能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
第一、债权人会议是一个法定的临时性机构。它是依照企业破产法律的规定组成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一定期间内,由所有债权人参加组成债权人会议。 它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它只在需要议决有关破产事项时,才被召集、讨论议决有关事项。 第二、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一个法定的临时性机构。它是依照企业破产法律的规定组成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一定期间内,由所有债权人参加组成债权人会议。它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它只在需要议决有关破产事项时,才被召集、讨论议决有关事项。
质押债权的特定性一般如下:在设定质押时,用来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如果合同双方已经约定用来质押的债权发生并且正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可能会影响到被抵押担保债权的实现。用来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是特定性的。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是指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争议有:1、代位权属于实体权利还是诉讼权利,而实体权利是不可能被剥夺的;2、代位权属于管理权还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3、代位权属于是否为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