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9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下列情况计算: 1、2014年8月1日之前的,按法院判决数额的债务约定利息的两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含判决确定的基本利息); 2、2014年8月1日之后的,区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两部分:判决利息按判决确定的
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银行贷款的利率因期限不同而不同,贷款时间越长,利率越高。确定利率应以“日期”为准,即从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届满次日起适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所谓同期,即从计息开始
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的确定: 1、2014年8月1日之前的,按法院判决数额的债务约定利息的两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含判决确定的基本利息); 2、2014年8月1日之后的,区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两部分:判决利息按判决确定的利率计算;迟延
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确定先看双方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按照银行利率来计算。具体而言,应从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计算至执行中实际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只要将执行款项交到法院或汇入法院指定的帐户内,即视为实际履行。而如果执行依据未明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以二审判决的时间计算的。首先,在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的情况下,案件的生效裁判只能是二审裁判,而不可能是一审判决。换言之,从纠纷产生到法院作出生效的二审判决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直处于未确定状态。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
不履行生效判决产生的迟延利息可以追偿,如果是因为主债务的债务人怠于履行其债务导致担保人因为迟延履行产生了迟延利息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付的方式: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应当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且当事人可以一并主张,逾期利率、违约金等费用,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要支付加倍的履行金,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合同纠纷欠款利息的规定是: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的方式来计算;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如果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者根据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因素来确定;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