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6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以下情形条款是无效的: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是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依法订立有效,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
合同中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种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
合同包括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邮编、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写明关于合同的内容、条款、及其他需要特殊标明的附件,双方签字盖章,双方代理人签字盖章,落款日期。
格式合同的限制条件有: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对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行提示或者说明;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其他限制条件。
法律对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有: 1、《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所负提请告知义务; 2、《民法典》第497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生效要件以及违反公平原则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 3、《民法典》第498条规定,格式条款按照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