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6
合同的格式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表示,只规定了合同一般应当包含哪些条款。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合同格式。法律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
合同的必要条款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是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的一般条款,是指合同中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一般是是合同当事人之间一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不妨碍合同的成立。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的内容
合同中格式条款无效的有以下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2、合同双方以虚假的意思签订的合同; 3、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合同无效的除外;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包含以下几种: 1、根据免责条款排除责任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完全免责条款和限制免责条款; 2、根据免责条款排除责任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排除合同责任的免责条款和排除侵犯责任的免责条款; 3、根据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可分为绝对无效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条款的提供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本人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的提供方排除对方主要合同权利的,以及格式条款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等情形。
格式条款合同与非格式条款合同的区别在于: 1、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一种合同; 2、非格式合同一般经过当事人之间互相协商之后才订立合同。
无论是哪一种合同基本上都需要包含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合同标的、合同期限、合同价款有无或多少、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双方就本合同进行约定归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等内容。
合同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的格式条款具有单方制定、不可协商;规格化、定型化;对象广泛、重复使用的特征。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有《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
格式合同的限制条件具体包括: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对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行提示或者说明等其他限制条件。
格式合同的限制条件: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认定格式合同的法定标准是:如果该合同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就可以认定为格式合同。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需要遵循公平原则和履行说明义务。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
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包含以下几种: 1、根据免责条款排除责任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完全免责条款和限制免责条款; 2、根据免责条款排除责任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排除合同责任的免责条款和排除侵犯责任的免责条款; 3、根据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可分为绝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