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9
超期羁押取保候审的条件有: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羁押期限特殊情况如下: 1、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重大、复杂的案件,
羁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158条和159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如果是被公安机关或者法院超期羁押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而且可向上一级公、检、法或人大监督机关申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监督改正;如果是被检查机关超期羁押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申诉。 所谓超期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人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期羁押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
1、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一般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正在被监禁的人,是指在监狱、起诉被羁押的人管辖看守所或者劳动改造场所被关押失去人身自由的人。包括已捕未决人员、已判刑人员和正在劳动改造的人。这些人的人身自由已经摆依法剥夺,脱离了住
对超期羁押的受害人,会予以释放,解除强制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羁押措施,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
超期羁押的受害人的处理是:由国家对其进行赔偿,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生活费。
对超期羁押的受害人,国家需要给与赔偿,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生活费。
被告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况有:刑事公诉案件中没有被拘留并逮捕的嫌疑人和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有前述情况的,法院会拘传或中止审理,待被告人到庭后继续审理。
被告被羁押是可以起诉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或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所管辖。 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应当有原告常住地的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