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8
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例如租赁合同、仓储合同等。
一、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是有溯及力的。 所谓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恢复原状是解除有溯及力的的效果及标志。 二、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所谓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
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是有溯及力的,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仓储合同等。
一、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是有溯及力的。 所谓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恢复原状是解除有溯及力的的效果及标志。 二、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所谓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
《民法典》并未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出统一规定,而是区分了继续性合同与非继续性合同的不同类型及其后果,概括如下: (一)合同的种类:继续性合同的解除一般无溯及力,合同解除的效力只能及于将来。 (二)当事人的意志:在合同系归因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而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其中,继续性合同无法恢复原状,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非继续性合同则具有溯及力。
合同解除原则上没有溯及力,自解除时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合同解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其中,继续性合同无法恢复原状,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非继续性合同则具有溯及力。
确定合同的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的相关约定,必须与违约解除的立法目的相符; 二、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的相关约定,满足被解除合同的性质与种类的要求。
合同变更是否有溯及力要看当事人的约定。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变更的条款对合同变更前的行为有效或者无效。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
合同的解除情形有: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