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3
1、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自书遗嘱一般来说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首部:写明标题“遗嘱”,表明自己立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2、正文:立遗嘱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立遗嘱的原因、遗产分配事项(将财产的名称、数量、所在地及由谁继承等写明);结束语(写明遗嘱
拖欠工资的欠条中如果没有还钱日期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确定不了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支付工资,劳动者也可以随时请求单位支付。
拖欠工资写欠条没有还钱日期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主张工资。拖欠工资写欠条没有还钱日期,借贷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确定不了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
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的表现方式不尽相同,形式上具有多样性。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1、一是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 2、二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记载于合同书中。
1.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2.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3.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4.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5.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判断格式条款是否具有有效性的方式有: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 3、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
因为格式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是,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同时,发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也有协议、诉讼和仲裁等。
协商一致可以重写。重新写借条和原借条包含的内容并无差别,就是日期延长了。原借条建议保管,可以防止以后仍不还钱,向法院起诉的证据之一。如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要搜集借款证据,包括借条、转账凭证等,要有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不能过
如果是借贷关系,则写借条好,如果是债权债务,尤其是欠款关系的,则写欠条好。但写欠条还是借条主要还是看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借条对应的法律关系是借贷关系;欠条对应的法律关系比较多,可以是欠货款、分红、投资款等各种情况,两者性质不同。 《民法典
认定格式免责条款显失公平,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3、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