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30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
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没有特别说明归一方所有的;其他合法收益。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对夫妻分居期间的婚姻当事人各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作出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立法精神,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归夫妻共有。这个规定有悖于公平合理原则,夫妻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统一,在
要通过下列方式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债务为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夫妻共同设立的遗嘱有效:夫妻需要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所立遗嘱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受胁迫或欺骗;遗嘱的内容是合法合规的;行为人没有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夫妻个人债务包括: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且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婚内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以及一方独自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批准的共同债务。一方结婚后借钱买共同所有的房子时使用。一方在结婚前,双方或一方借债买房,最后一家根据共同财产处理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另一方即使不承认婚前的借款,法院也将婚前一方的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一方面不履行家庭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财产或收益,具体范围为:
认定夫妻二人共同债务的方式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签名的债务;夫妻双方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应就分居的实际情况来区别对待。对于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而是因为工作、医疗、子女就学、培训等客观事由引起的夫妻两地分居,在分居期间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居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生活、学习、医疗、培训
离婚时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比如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按照协议处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