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公司并购的主要类型有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公司并购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无需清算即可办理注销登记。公司并购的形式有企业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等。
公司发起设立的主要程序: 1、制定公司章程,确定公司的类型、宗旨等; 2、由发起人全部认领首期股份; 3、发起人均应按其所认股份缴足全部股款; 4、组建管理机关; 5、进行设立登记。
公司并购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其主要类型和并购方式包括: 1、横向并购,指生产或销售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公司之间的并购。横向并购有利于迅速扩大市场份额,形成生产的进一步集中。 2、垂直并购,指处于产业链上下游或者具有纵向协作关系的公司之间
公司解散的原因,具体如下: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 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
公司合并合同的条款包括: (一)合并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并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 1、合并各方当事人。既包括合同的主体――订立合并合同、参加公司合并的各方公司,还包括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合并合同中要写明这些公司的名称及住所等。 2、
公司设立包括以下程序: 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在中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
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形主要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3、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主要表现为: 1、股东不符合法定要求:股东人数不符合限制、股东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出资形式有瑕疵; 2、资金不符合法定要求:出资不足、出资价值不实; 3、公司章程不符合法定要求:章程内容违法、章程未对股东权利义务做明确约定。
公司合并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一)公司合并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 (二)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无效; (三)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被公司拒绝的无效。
男方婚前的公司股份,女方是没有份的。但是婚后男女双方作为夫妻,处在婚姻存续期间,那么公司的利润,也就是男方所获得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这个时候是有权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