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5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行政二审的案件,原则上都是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二审的案件原被告双方并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或者理由等,那么经过合议庭的专业法官讨论后,认为属于不需要开庭的情形,合议庭也可以选择不开庭审理。通过书面审理的方
法院作出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书的时间,一般是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情况特殊的,法院可以申请延长作出判决的期限;如果法院采用简易程序来审理一审案件的,则需要在四十五日内作出判决书。
行政诉讼的二审判决一般应在三个月内作出,自法院收到上诉状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有特殊情况的,法院经高院批准,或者高院经最高院批准,可以延长作出判决的期限。
应该在三个月内。《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以下情况可以延长刑事二审期限: (1)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2)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3)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4)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5)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可延长最多三十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一般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三十日后依然需要延长的,经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诉讼二审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出判决书。人民法院需要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但是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则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予以延长。
行政诉讼二审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