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31
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有以下这些: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受理范围如下: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
流程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
劳动诉讼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垫付办公款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在劳动仲裁委的受案范围内。垫付办公款是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之时发生的行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同时垫付的款项可请求单位归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包括: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发生的争议;因工资、工伤医疗费费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范围: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其他。
人事争议仲裁的范围: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企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事争议。 受理条件: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符合当事人主体资格; 2、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3、属于劳动人事争议
劳动仲裁诉讼受案的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
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有规定明确的规定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