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8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
根据法律的规定。合伙人须得在2人以上。职工以及其他人数并没有限制。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合伙人义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有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的义务;普通合伙人不能从事竞业禁止活动,不得以牺牲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为代价,谋取个人利益;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他义务。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有: 1、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或监督合伙事务执行情况的权利; 2、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3、获得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不同情况下应承担下列责任: 1、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债务承担。有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企业债务的承担。
1、出资方式不同。普通合伙是2个以上合伙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劳务等出资。特殊合伙是2个以上50个以下,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经营管理不同。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
1、出资方式不同。普通合伙是2个以上合伙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劳务等出资。特殊合伙是2个以上50个以下,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经营管理不同。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
个人合伙对合伙债务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
公司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是,性质不同、投资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公司是企业法人,而普通合伙企业是非法人组织。公司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包括设立条件不同;承担责任形式不同;合伙人数(股东人数)不同;出资方式要求不同;注册资金的要求不同;合伙事务的执行(公司的组织机构)不同;企业税收缴纳要求不同;利润分配不同。
合伙人对外应当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应当承担出资违约责任,以及合伙人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债务人,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时,其他合伙人应当给付。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