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04
上诉发回重审不会加重刑期的,上诉不加刑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因此,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发回重审的仍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
刑事再审不一定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
刑事抗诉再审时,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不是必须加重,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应当根据犯罪事实作出判决,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发回原审重新审判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有新的犯罪事实或者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除外;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自诉人提起上诉的刑事案件,
如果是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有可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如果是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不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上诉不加刑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一般情况下不会,因为上诉不加刑原则,但在上诉不加刑的例外其情况下是可能加重刑罚的。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仅有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不可以加重其刑罚。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其因上诉而遭受不利的后果。
若被告人对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是不可以加重其刑罚的,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具体的条文如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新审判情形包括: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