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04
刑事案件二审发回重审可能会改判。因为二审的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一审人民法院,要求其重新审理并撤销原判决的,就是由于一审判决的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的案件事实不清或者是证据链存在缺陷等的,导致判决有误,所以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后就需要作出新的判决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
二审不加刑的情况有: 1、同一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式,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刑改为立即执行; 3、主刑不得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 5、数罪并罚案件
二审不加刑的情况有:同一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不得加重等。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二审在发现新的罪过,结合上诉、抗诉的情况下,会加重刑期。 一般情况下,二审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限制
法律规定启动再审程序有多种情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引起的再审;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提出抗诉引起的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
刑事抗诉的再审,能加重刑罚。一般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不受该规定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除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外,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包括两种案件: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
刑事诉讼二审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
刑事案件上诉后发回重审,如果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可能会加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此做了相关规定。